淡江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

 

88.02.24 第六十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88.03.05 (88)校秘字第0493號函公布
88.12.24
第六十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01.06 (89)校秘字第0026號函公布

98.05.27 1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6.10 校秘字第0980001302號函公布

100.06.01 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8.04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5號函公布

100.12.02 12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12.14 處秘法字第10000036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規範本校網路資源使用、管理及安全維護,並提供本校網路使用者、網路伺服器管理者及管理單位可資依循之準據,特訂定淡江大學網路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資源,係指本校網路連線、網路接點、網路設備、電腦及其他連結本校網路之電腦相關設備或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技術方面屬全校性者為資訊處,業務方面屬教學事務為教務處、學生事務為學務處、行政事務為各一級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伺服器管理者,係指提供任何網路服務予校內或公眾使用者之伺服器管理者。

第五條  各管理單位應就下列事項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網路資源之使用品質與安全。

二、宣導正確使用資訊、尊重資訊倫理、重視網路禮節。

三、辦理網路資源諮詢服務並協調網路資源使用爭議。

四、防止利用網路資源從事損害團體及侵害個人合法權益之行為。

五、其他依網路資源使用發展之必要性管理措施。

第六條  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者禁止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之資料。

二、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作為商業用途,但經本校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使用本校網路資源不當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軟硬體系統行為,如盜用網路位址、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者

五、架設供公眾違法使用之伺服器,並不得置放任何具有智慧財產權而未經授權之資訊或軟體。

六、違反「淡江大學網路帳號管理規範」及「淡江大學網路流量異常管理規範」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七條   於本校網路建置伺服器提供服務予校內或公眾使用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擇定一本校專任教職員為伺服器管理者,負責伺服器之安全、管理及維護。

二、管理者須填具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向本校資訊處申請登錄伺服器相關資料,並維護資料之正確性。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置放或安裝任何具有智慧財產權而未經授權之資訊或軟體。

四、禁止違反「淡江大學網路伺服器管理規範」之規定。

第八條   基於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之保護,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管理者為維護系統安全之檢查。

二、有合理依據懷疑違反校規所為之調查。

三、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基於人身安全之緊急處置。

五、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第九條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除移送相關主管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外,涉及學校法規或刑事責任者並依法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